行政復議決定公開 孟政復議〔2024〕132號

發(fā)布時間:2024-10-31 來源:

申 請 人:成X

被申請人:洛陽市孟津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其投訴受理情況的行為,于2024年X月XX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本機關經過審查后,于2024年X月XX日依法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投訴受理情況的行政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回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X月XX日向孟津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書面郵寄一份標題為投訴舉報書的投訴舉報材料,掛號信單號為(XA3861053XXXX)投訴洛陽XX區(qū)X區(qū)超市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然被申請人于2024年X月XX日簽收至今2024年X月XX日,已超法定告知期限,未給申請人任何回復,申請人不服,逐復議。

申請人認為,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 具有本辦法規(guī)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然截止至今,被申請人未告知申請人該案的投訴受理情況。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沒有履行程序回復,屬于不作為,被申請人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暫行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為維護自身知情權、救濟權,現(xiàn)我依據《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向貴單位申請復議,懇請貴單位依法處理,訴求如上,望依法支持我的申請。

綜上,請求支持申請人的所訴所求。

被申請人答復: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投訴舉報事項,超過法定告知期限未給申請人任何回復,申請人所述內容不屬實,理由如下:

一、對申請人的投訴,被申請人已依法受理并履行了投訴調解程序,終止調解結果已告知申請人。

接到投訴舉報后,2024年X月XX日,我局XX所工作人員電話聯(lián)系成X告知其市場監(jiān)管所已經受理了其對洛陽XX區(qū)的投訴,就其投訴內容了解了情況并通知其參加調解。申請人稱其訴求是要求洛陽XX區(qū)賠償1000元,并且告知無法到監(jiān)管所參加調解。我局工作人員于2024年X月XX日通過微信向其送達了《投訴受理決定書》、《投訴調解通知書》,申請人在2024年X月XX日收到投訴處理文書時,微信回復“去不了”。在該投訴中由于商家明確拒絕監(jiān)管所調解,且投訴人也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我局依照《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作出了終止調解決定,2024年X月XX日工作人員通過微信向申請人送達了《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申請人通過微信的回復證明其已經收到相關文書,因此申請人稱我單位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其投訴受理情況不屬實。

二、被申請人對舉報事項進行充分調查后,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不予立案結果已告知申請人。

2024年X月XX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書》,隨即安排執(zhí)法人員開展了一系列調查。經查“XX”飲用水委托商為河南XX服務區(qū)管理有限公司,生產商為XXXX食品飲料有限公司,“XX”飲用水的外包裝的商品條碼發(fā)布企業(yè)為XXXX食品飲料有限公司。當事人河南XX服務區(qū)管理有限公司XX服務區(qū)提供了所售“XX”飲用水的供貨單,查驗并留存了供貨方的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檢驗報告等資料。鑒于申請人舉報內容屬食品標簽范疇,標簽標注問題主要責任在于食品生產者,應由生產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舉報方超市作為食品銷售者,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有充分證據證明不知道所售食品標簽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可以免于處罰。執(zhí)法人員按照法定程序,報經批準對于當事人(河南XX洛陽服務區(qū))不予立案,并將“XX”飲用水的委托商和生產商案件線索依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移送XX縣市場監(jiān)管局和XX市XX新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

2024年X月XX日,被申請人將《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和《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以郵寄方式書面告知了申請人。

綜上,被申請人對于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事項,調查程序和處理結果均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請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2024年X月XX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通過郵政快遞(單號XA386105XXXX)郵寄的投訴舉報書,稱其于2024年X月X日在被投訴舉報人處購買的涉案產品,經查詢條形碼不歸委托商所有,違反相關規(guī)定,銷售方未盡到查驗義務,訴求組織雙方調解,退賠費用,對違法行為立案調查并處罰,給予舉報獎勵等。被申請人接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之后,于2024年X月X日作出XX市場監(jiān)管〔2024〕第S-XX號《投訴受理決定書》,決定受理申請人關于購買瓶裝水的投訴,并于2024年X月XX日作出洛孟市場監(jiān)管〔2024〕第S-XXX號《投訴調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于2024年X月XX日X時到孟津區(qū)XX市場監(jiān)督管理所參加調解。2024年X月X日,被申請人通過微信向申請人送達了上述文書,申請人通過微信作出回復“去不了”。因申請人未按照通知時間參加調解,被申請人于2024年X月X日作出洛孟市場監(jiān)管〔2024〕第S-XXX號《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并向申請人進行了送達。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投訴舉報書、《投訴受理決定書》、《投訴調解通知書》、《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等證據材料予以證明。

復議機關認為:《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具有本辦法規(guī)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北景钢?,被申請人于2024年X月X日收到該投訴舉報后,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函中的投訴部分進行了受理,并依法作出洛孟市場監(jiān)管〔2024〕第S-XXX號《投訴受理決定書》及洛孟市場監(jiān)管〔2024〕第S-XXX號《投訴調解通知書》向申請人進行了送達,終止調解后又依法作出洛孟市場監(jiān)管〔2024〕第S-XXX號《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向申請人進行了送達,不存在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其投訴受理情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決定: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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